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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的保护期限怎么规定 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

2022年12月15日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shzsqcls.cn/

 段迎春律师,上海特许加盟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知义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怎么规定

  实际生活中,邻接权是与著作权关系密切的,这项权利也是与我们的生活有着紧密联系的。我国相关法规没有直接使用邻接权一词,那么,邻接权的保护期限怎么规定的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为大家具体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邻接权的保护期限怎么规定


  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有这样一些规定:


  《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至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对于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二、邻接权与著作权之间的联系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的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三、邻接权有哪些种类


  、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出版者权包括:


  1、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又叫独占出版权。


  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即意味着: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和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的期限内,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


  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某一种文字版本的专有出版权只能限于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著作权人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不构成侵犯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义务。


  、表演者权


  1、表演者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内容: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1、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是指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出版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2、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义务。


  、广播组织权


  1、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


  播放节目的权利。


  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许可他人复制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广播电视组织还享有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广播电视组织的义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除外。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注释、翻译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改编、注释、翻译、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有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的义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人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限怎么规定的相关法律知识,不管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这项权利受到侵犯的话,是会受到法律的惩罚的。相信通过的介绍,大家对于这个问题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

  生活中,许多人都会有制作录音录像。其实,每个人制作的录音录像都有著作权,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接下来由带大家了解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的相关内容。



  当录音录像制作者利用到自己所制作的录音录像去进行一系列有关经济的活动时,需要签订著作权合同。但是很多制作者却不清楚究竟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接下来由带大家了解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的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


  1、与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时,必须注明剧、词、曲作者、表演者姓名,尊重作者、表演者的署名权和肖像权。 以拍摄一个短剧为例:制片方首先要与剧本作者、短剧中所含歌曲的词、曲作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一定要审慎查明这些作品是不是原始作品,即是不是经过改编、翻译等再创作的作品。如果属于这类作品,还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签订合同。这样才能保证不吃官司。其次,要和演员签订表演合同。在录制的作品中,保障上述人员的署名权,且不得严重歪曲作品和表演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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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有哪些


  录制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录制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着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制作录制品的,应当征得演绎作品着作权人和原作品着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制表演活动的,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综上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作品著作权人、表演者、表演所含歌曲的相关作者签订著作权合同。为您整理的;录音录像制作者需要与谁签订著作权合同;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