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第三方法律风险及其预防
特许经营的第三方法律责任,是指加盟商在经营特许事业时,因侵犯了消费者或其它经营者利益,依法应当赔偿第三方,特许人不得不同时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加盟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特许人对于加盟店与消费者等第三方发生的任何纠纷,加盟店自负其责,概与总部无关,特许人也不得不承担对消费者等的赔偿责任。
那么,消费者风险到底与总部有关吗?法院会如何认定?实际操作中又该如何预防?
案例一:甲在某特许体系的乙加盟店购买了一批电器,结果电器质量不合格。向乙要求退货遭拒。经查该特许体系的总部为丙。问:甲能否直接向总部丙提出退货并赔偿损失的请求?
案例二:a在某特许体系的加盟店b购买一箱啤酒,因啤酒瓶爆炸,a被炸成重伤。经查该特许体系的总部为c,问:a能否直接向总部c提出赔偿?
案例三:假日酒店推销其旗下酒店,并没有区分自营酒店和加盟酒店,而其加盟酒店除了在一块牌子上写着本酒店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由 经营外,没有任何地方显示其系加盟商。
首先,我们来讨论案例一。
案例一其实是合同责任,合同责任的原则是:谁为合同当事人,谁就承担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加盟店经营中对第三人的合同责任,总部应否承担?就看总部是否为合同当事人或者视为合同当事人。总部的主要义务为向加盟店提供全套的“加盟包裹”,包括允许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商号、服务标记、专利及经营决窍等,甚至于广告、加盟店便用笺及收据的抬头也印就总部的商号、商标。如果,这种企业的经营外观非常容易使消费者产生“加盟店、总部就是同一企业”或得到了总部授权的确信,那么,消费者可以要求总部承担责任。
其次,我们来讨论案例二。
案例二其实是侵权责任,就侵权责任而言,当加盟店对第三人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法院的衡量点即在于总部对加盟店实施的控制程度,当总部以其行为使第三人相信其与加盟店为同一企业时,总部对消费者也应负责。
因此,本文开头提到的免责条款,只在当事人间有效,对于契约外的善意第三人,没有任何法律拘束力。总部要想免除这种外部责任,在加盟店的实际经营中,应关注交易细节,应突出加盟方,让消费者知晓双方是加盟关系。
具体说,首先双方要明确为特许加盟关系,不是代理关系,双方的任何文件及外饰中不能出现有“代理”字样。
其次,加盟方提供给顾客及第三方经营者的文件,及加盟商的店饰中应突出加盟商,让顾客或第三方明确是在和加盟商交易,不是和特许人交易 。
上海特许律师段迎春 1381766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