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人信息披露
为维护特许人和加盟方双方合法权益,为着加盟方充分了解特许企业,特许人应当在签订加盟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加盟方披露以下信息,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否则,加盟方可以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特许人退还加盟费、赔偿加盟方损失。
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如下:
1、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包括特许人名称、特许备案等)
2、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包括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文字说明等)
3、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4、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5、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6、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
7、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8、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9、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10、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1、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
12、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上海特许律师段迎春 138176638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