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对于加盟业务,特许方需谨慎核实所需行政许可类别,明确告知加盟方是否需要申办。如特许方未自己办理或未告知加盟方办理,则加盟方有权解除或无效加盟合同。
案例1:
【江西高院(2020)赣民终29号判决书】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仅获得陕西省内快递许可,但该司许可罗某以喜来快递名义在江西省内从事快递业务。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邮政经营实行特许制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喜来公司与罗某所签《特许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遂判决退还全部加盟金和保证金,并赔偿罗某损失。
案例2:
【上海杨浦法院(2018)沪0110民初22511号判决书】上海培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是从事教育咨询但不直接从事教育培训,通过特许加盟模式由加盟商直接从事教育培训。其与黄某合同约定,由黄设立独立公司,且须取得政府许可的营业执照。
法院认为,我国法律要求经营3-6岁早期教育培训需获得教育培训资质,未要求特许人必须拥有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资质;特许人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商标、培训指导、经营模式等;即使特许方具有资质,加盟方作为独立的被特许人,也不能自然获得办学资质,须自行获得办学资质。因此判决,解除合同的责任在加盟方,特许方仅只退还部分加盟费。
律师提示
对于必须获得行政许可的加盟业务,特许方需明确告知加盟方,在加盟合同中明确申办义务。一般来说,对于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的加盟方,需要用自己名义去申办行政许可;对于以特许方名义对外经营的加盟方,需以特许方名义申办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