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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需行政许可的加盟业务,申办责任在哪方?

2021年3月26日  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http://www.shzsqcls.cn/

导语

对于加盟业务,特许方需谨慎核实所需行政许可类别,明确告知加盟方是否需要申办。如特许方未自己办理或未告知加盟方办理,则加盟方有权解除或无效加盟合同。


案例1:

【江西高院(2020)赣民终29号判决书西安喜来快递有限公司仅获得陕西省内快递许可,但该司许可罗某以喜来快递名义在江西省内从事快递业务。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对邮政经营实行特许制度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获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喜来公司与罗某所签《特许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遂判决退还全部加盟金和保证金,并赔偿罗某损失。

案例2:

【上海杨浦法院2018)沪0110民初22511号判决书】上海培正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是从事教育咨询但不直接从事教育培训,通过特许加盟模式由加盟商直接从事教育培训。其与黄某合同约定,由黄设立独立公司,须取得政府许可的营业执照

院认为,我国法律要求经营3-6岁早期教育培训需获得教育培训资质未要求特许人必须拥有教育培训机构的许可资质特许人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提供商标、培训指导、经营模式等即使特许方具有资质,加盟方作为独立的被特许人,也不能自然获得办学资质,须自行获得办学资质。因此判决,解除合同的责任在加盟方,特许方仅只退还部分加盟费。


律师提示

对于必须获得行政许可的加盟业务,特许方需明确告知加盟方,在加盟合同中明确申办义务。一般来说,对于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的加盟方,需要用自己名义去申办行政许可;对于以特许方名义对外经营的加盟方,需以特许方名义申办行政许可。


文章来源:上海知识产权律师
律师:段迎春[上海]
上海市知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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